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娱乐性游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渔业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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