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驻琼有关单位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安排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本省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五)经济运行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特别是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全省和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省级预算的调整以及决算;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九)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十)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地方金融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工作。
四、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由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初步安排;
(四)本年度拟列入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项目清单;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
(三)本年度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本年度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调控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七、省人大财经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就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分析报告。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省人大财经委一般在每年七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和次年一月分别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驻琼有关单位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和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时,可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
因本省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省人大财经委可以组织召开专项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专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省人大财经委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阶段五年规划的完成情况、下一阶段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编制及有关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
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省级重要的区域规划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题汇报,并提出开展调研情况的报告。
十二、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大财经委。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省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报告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前;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大财经委,由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四、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国家和全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一)本省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围绕国家赋予海南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等国家战略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本省围绕国家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新使命、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争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范例的定位,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两山理论”转化、促进共同富裕、完善人才发展制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三)本省打造全国新质生产力重要实践地,加强与东南亚国家交流合作、促进与粤港澳大湾区联动发展,充分发挥海南自然资源丰富、地理区位独特以及背靠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和腹地经济等优势,推动制度创新、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链接和交汇点、培育增长动能和具有海南特色的合作竞争新优势、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任务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省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十五、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六、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十七、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本决定第十六条所述的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研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十八、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地方金融业运行和监督管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十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或者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财经委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高质量发展工作,可以开展省、市、县人大联动监督,共同做好经济工作监督。
二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工作,构建涵盖经济工作监督、预算联网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功能模块的省人大财经工作监督数字化系统,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职,省人大财经委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数字化支撑。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经济数据汇聚、分析、研判、共享。
二十一、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财经委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二、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二十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大财经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代表。
二十四、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财经委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