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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4-4-22
    2. 【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工信部无〔2024年〕7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4765b439c05049bdb64df80f744b4f22.html

    7. 【法规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4年〕76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22日



    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



    本规定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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