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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12-28
    2. 【标题】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5394f8936c724fd9bd97bc1d2b55af61&strColId=87fdf24884c0497bab61e28b0ef5a001&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规全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八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修改为“依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修改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

    三、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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