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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4-4-8
    2. 【标题】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关税〔2024〕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04/t20240408_3932404.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04/P0202404087014041383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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