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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2-28
    2. 【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4年第3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202403/t20240304_6551366.html

    7. 【法规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第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2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工

              2024年2月28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为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废止;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删去第十四条。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市各区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6.将本规定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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