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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

    1. 【颁布时间】2023-11-24
    2. 【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3112818574131573/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8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高质量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和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试验区应当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建立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教育开放政策和制度,打造中国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中国教育改革创新试验田、中外教育交流互鉴集中展示窗口、承接国际教育消费回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决定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省人民政府推进试验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试验区建设的指导、督导、推进和协调工作,研究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试验区建设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在试验区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试验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试验区综合协调、规划建设、办学保障、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机构)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试验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责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试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开发运营企业。开发运营企业具体承担试验区内的土地开发、资金融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试验区运营管理等。

    试验区应当建立业界共治机制,按照需要设置业界协商共治平台和咨询机构。

    第六条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试验区教学、科研、产业等项目的土地和海域使用需求。

    第七条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统筹资金支持试验区发展。

    试验区应当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加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基金合作,根据自身特点推动设立相关产业基金。

    第八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建设协调机制,统筹试验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县区各项民生资源共享,推动县区一体化融合发展。

    支持试验区利用周边土地、住宅等为师生提供生活配套服务,引导试验区内交通、餐饮、娱乐等商业配套入驻企业优先为当地居民创造就业岗位。

    第九条 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试验区详细规划、片区城市设计以及产业发展、教育创新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试验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试验区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保持充分衔接。

    经过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 试验区应当支持办学机构高质量办学,聚焦国际教育服务,发挥教学空间布局和共享设计优势,统筹考虑教学科研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试验区应当完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提高运营管理的数字化水平,推动集产学研资源共享服务、生活便捷服务和试验区专项管理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数字平台建设,探索数字化园区发展新模式。

    第十二条 支持国内重点高校引进境外知名院校在试验区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试验区独立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允许境外高水平企业依法在试验区独资办学。

    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在试验区开办专业化培训机构或者开展联合培训项目。

    支持与国际教育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国际教育机构、国际大型教育类企业在试验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者研究中心等。

    第十三条 在试验区内依法办学的境内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四条 试验区管理机构和办学机构应当对试验区入驻办学机构及其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动态监督和评估,试验区管理机构和办学机构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估。

    试验区建立健全办学机构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在试验区推行多途径、创新型招生模式改革,探索基于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支持试验区适度增加留学生数量,优化留学生生源结构,提高学历留学生比例。

    鼓励办学机构招收留学生,招生比例不受限制。

    支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单学位自主招生。

    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办学机构就年度招生工作进行会商,支持办学机构按照审批的年度招生计划足额招生。

    第十六条 试验区推进中外互鉴、学科互融、文理互通、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和管理共商,开展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实行“大共享+小学院”办学模式,办学机构共享使用公共教学楼、公共科研楼、图书馆、运动场所等设施,相对独立使用专享学院楼。

    第十七条 试验区应当引导办学机构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定期发布专业设置信息指南,推动学校间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交叉学科发展,积极打造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八条 在试验区建立书院,遴选知名教授担任院长,为学生配备校内外导师,实现通识教育、专才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

    第十九条 试验区探索实行高等教育机构完全学分制以及学分制收费管理模式。

    办学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试验区重点发展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贸易产业,文化、体育、旅游、设计产业和以通信技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虚拟现实等为主的科技产业。

    第二十一条 试验区应当支持办学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协同创新,促进高等教育融入科技、产业创新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实现“教科产城”融合发展。

    支持设立高校各类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可以按规定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

    支持在试验区开通国际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条件的国际人才,可以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试验区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有效促进教育科研创新。

    支持试验区引入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加速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试验区应当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试验区应当创新服务理念,营造便捷、高效、舒适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推动育才、引才、用才、留才、聚才一体化服务模式创新。

    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支持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

    第二十四条 试验区应当配合公安出入境等管理部门做好国际学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访问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为试验区国际学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访问人员等提供更加便利、开放的出入境以及停居留服务。

    试验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境内外高层次人才落户、纳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办学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教育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试验区管理机构、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风险预警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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