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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6-2
    2. 【标题】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qhrd.gov.cn/zyfb/jyjd/202306/t20230612_212863.html

    7. 【法规全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

    五、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批准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批准本级决算”。

    删去第九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八、删去第二十四条。

    九、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改为两项,作为第六项和第七项,修改为:“(六)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等;

    “(七)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决定组织视察和调查并听取情况汇报”。

    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增加两项,作为第七项、第十二项:“(七)承担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根据工作需要,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听取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草案”。

    十三、将第九章“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第十章“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合并,作为第九章,章名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负责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库专家、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工作联系”。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常务委员会有关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修改等具体工作;

    “(四)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审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六)承担常务委员会对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的服务工作;

    “(八)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服务工作;

    “(九)负责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服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利用预算联网系统依法履职;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税的具体事项。”

    十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二)拟订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计划草案;

    “(三)承办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四)承办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办理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辞职、补选和罢免的相关事宜;办理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有关工作;

    “(六)联系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承办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

    “(七)收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做好交办督办及跟踪了解等工作;协调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八)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

    “(十)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将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的“西宁市、海东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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