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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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中医药条例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和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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