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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23-7-28
    2. 【标题】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gzrd.gov.cn/dffg/sdfxfg/202309/t20230921_82461694.html

    7. 【法规全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检察建议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通过落实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检察机关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立足贵州实际,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功能作用,打造检察建议工作贵州样板,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

    四、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内容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加强对检察建议规范性、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五、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调阅被建议单位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

    七、检察机关应当完善检察建议报送、抄送制度。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报送、抄送有关机关、单位或者行业自律组织。

    八、检察机关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好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家、人才作用,将其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九、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法律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检察建议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营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及客户端等渠道提供检察建议线索,积极参与检察建议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十、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等制度,推动协同治理,提升治理质效。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的代表建议,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十二、不断强化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和支持配合机制,将落实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纳入全省年度综合考核和平安贵州考核,形成推动检察建议工作合力。

    十三、全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并对有关机关依法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本决议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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