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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1. 【颁布时间】2023-7-28
    2. 【标题】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e2f99e60d3714d789aa4460b07c4141e&strColId=87fdf24884c0497bab61e28b0ef5a001&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规全文】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会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3年6月28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突出运河故里、山水生态、红色淮海等特色,建设区域性、复合型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产品为主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相符合,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中心湖带、临涣古镇、濉溪古城、工业遗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统筹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中心、休闲驿站等旅游基础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等便民惠民服务。

    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和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交通线路,加快通景公路建设,合理布局旅游公交专线,构建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道路旅游交通标识系统。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开发运河文化、山水生态、红色文化、工业遗址、乡村民俗等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大运河淮北段文化旅游资源,突出大运河文化旅游淮北特色,注重区域协同,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打造世界文化遗产金字招牌。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相山、龙脊山、泉山、南湖、朔西湖、乾隆湖等生态资源,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休闲、康养、度假旅游。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淮海战役双堆集烈士陵园、草庙华野指挥部旧址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废弃矿山、矿区闲置铁路、大唐电厂旧址、口子窖窖池群及酿酒作坊等工业旧址遗址,通过文化创意及休闲旅游项目建设,发展工业旅游。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榴园、南山等乡土文化内涵,利用田园风光、村落民宅、生态农业,创新开发农业观光、农耕体验、农事节庆等乡村旅游产品,发展乡村旅游。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旅游产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产品创新,推动文旅融合创新发展。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具有淮北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推动图书馆、博物馆、历史档案馆、城市展示馆、名人纪念馆和科普场馆等公共场所增加旅游服务功能,打造主客共享的新型服务空间。

    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演艺、广告会展和动漫游戏等数字创意产业,推动文化旅游演艺和节庆活动提质升级。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鼓励和支持利用淮北历史文化、自然生态、风土民俗等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研学旅游基地。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餐饮行业组织深入挖掘本地传统餐饮文化,创意开发特色菜肴,建立特色餐饮品牌推荐名录,举办美食节庆活动,推动特色美食向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美食文化内涵。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地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文创设计,培育具有淮北特色的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特色工艺品和地理标志产品。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夜间经济,依托隋唐运河古镇、濉溪古城等文化旅游商业街区,培育“夜游、夜娱、夜食、夜购、夜读”等消费业态,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二十一条 完善房车露营、铁路旅游、自驾车旅行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开发体验性、互动性强的旅游项目,推动旅游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落实。

    加大对旅游企业扶持力度,培育旅游知名品牌,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推动重点景区、景点实施整体开发和集团化经营,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集约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交通、旅游信息、旅游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品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智慧文旅平台,向社会公布主要景区、线路、住宿、餐饮、交通、气象等服务信息。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使用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通线上宣传、咨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功能,推广和销售旅游产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建立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监督检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区域内城市的旅游合作,加强区域性客源互送、宣传推广、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等合作,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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