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 【颁布时间】2023-1-16
    2. 【标题】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xizangrd.gov.cn/lfgz/42450

    7. 【法规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8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月1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应当由选举单位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向全体代表通报。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地区、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决定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办法;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大会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面提出,也可以以藏语言文字书面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反馈,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本级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人、推荐者应当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而未能发言的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西藏日报、西藏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并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同时以藏语言文字公布、刊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