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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4-25
    2.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3年第35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sz.gov.cn/zfgb/2023/gb1287/content/post_10620833.html

    7. 【法规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已于2023年4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3年4月2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为了优化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配置,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由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

      二、以下情形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居住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更新改造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除外);

      (二)作价出资用地;

      (三)全额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

      (四)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

      (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流转方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土地供应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将各区人民政府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具体包括:

      (一)配合税务部门征缴地价款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税费;

      (二)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三)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

      (四)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五)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回;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行使的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行使。

      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由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和线索认定,由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五、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属于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当配合被委托方做好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履行辖区内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海洋、渔业、林业、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职能和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刻制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保管和使用。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决定所涉及的调整事项,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完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九、本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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