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8-4
    2. 【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3年第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904/3399f4bacfc042d8a1a7b0a1155d2f3f.html

    7. 【法规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2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3年8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

    (2023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备案要求”,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市水务局备案。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水务局备案。

      三、将第七条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供水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管线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删去原第三款。

      四、其他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修改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六条”。

      (三)将本办法中的“市供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本决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