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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7-27
    2. 【标题】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741/62/12906088.html

    7. 【法规全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动解决我省农业小型水利设施老化、塘坝淤塞严重、水渠不畅等问题,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

    本决定所称的农业小型水利设施是指用于农业的塘坝(蓄水容积大于等于500立方米小于10万立方米),水池、水窖(蓄水容积小于500立方米);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下且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小型泵站、灌溉机井;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引水堰闸;平原区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山丘区控制面积3000亩以下的灌排渠系(管道),设计流量0.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渠系建筑物。

    二、实施目标

    到2035年,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应当达到塘坝蓄泄安全、渠系灌排畅通、泵站提(引)水正常、窖池供水有保障,实现“蓄得住水、灌得到田、上得了山”,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基本完善,管护运行机制基本健全。

    三、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村民等受益主体应当履行农业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责任。

    四、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农业发展和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防洪安全、森林防火相衔接。

    五、建设重点

    清淤整修塘坝、水池、水窖、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提高蓄水保水能力。

    新建塘坝、水池、水窖、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新建、维修、改造小型泵站,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新建、改造、清淤渠系(管道)和排水沟(管)道等输配水工程,提高输配水能力。

    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和缺水严重的农业产业区。

    六、建设要求

    兴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村组为主、乡镇统筹、行业指导的原则,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村民等受益主体,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采取“自选、自建、自用、自管”方式建设。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按程序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组织实施。

    对于技术含量高而受益主体无相应能力自建的项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可以由“专业公司+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受益村组和主体”组织实施。

    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征求受益主体意见,民主确定项目;项目实施中受益主体应当全程参与建设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受益主体应当参与项目验收。

    七、管护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出台农业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管护细则,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农业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主体责任,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建立由水费收入、经营收入、财政补助等组成的管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八、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强化对施工、验收和管护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程发挥效益。

    九、资金筹措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投入,统筹省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乡村振兴等部门有关符合使用渠道的资金给予奖补。

    按照财政以奖代补、市场资本投入、受益主体投资投劳等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资金纳入预算,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创新市场资本投入机制,支持市场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农业小型水利设施项目,与受益主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市场资本投资和政府补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村民等受益主体应当以投资投劳等方式参与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

    积极盘活农业小型水利设施资产,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支持力度。

    鼓励以捐款捐物等方式,支持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

    十、考核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对资金投入、建设和管护、效益发挥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

    十一、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范资金风险,依法查处套取、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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