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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3-5-29
    2.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发文号】国市监办发〔2023〕36 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626/202308/content_6897059.html

    7. 【法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的标准送审稿修改稿1份(复印件有效);

    (十一)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1套(复印件有效);

    (十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1份;

    (十三)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必要时)1份;

    (十四)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1份。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的报批、审查和报送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对标准报批材料(电子版)自行审查,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表》(见附件19)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发布编号审批单》(见附件20),审查合格后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纸质材料)及报批公文报送组织协调部门。

    第三十八条 标准报批材料报经总局审查批准发布。标准的编号由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第三十九条 组织协调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提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1)并报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审查。修改单审查通过后,组织协调部门报总局批准和发布。



    第七章 实施评估



    第四十一条 实施评估是指通过收集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作出评价的过程。

    组织协调部门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效果评价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组织协调部门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标准,组织本单位实施评估工作,分别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实施评估调查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组织协调部门。

    第四十三条 组织协调部门对实施评估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公布实施评估统计数据。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对标准实施评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



    第八章 复  审



    第四十四条 组织协调部门适时组织进行行业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四个阶段。

    第四十六条 标准复审的依据如下: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是否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五)是否同国家标准有矛盾;

    (六)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经济水平和公共利益诉求;

    (七)是否符合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一)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仍能满足当前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的;

    (二)修订: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

    (三)废止: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

    第四十八条 复审初评的程序和要求

    复审初评工作由行业标准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核对复审标准:各单位核对组织协调部门下发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复审目录,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

    (二)组建初评专家组:各单位组建初评专家组并分发待复审标准。初评专家组可包含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同行专家和项目负责人。

    (三)提出初评意见:每项复审标准应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共同评审,在专家协商一致后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见附件22)。

    (四)提交初评结论:初评结论经各单位审核后提交组织协调部门。

    第四十九条 复审复评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复审复评工作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建复审复评专家组:优先从专委会委员中确定,根据标准技术内容,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参与复审,开展复评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二)对初评结论的审核: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的初评结论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单位重新进行初评;

    (三)提出复评意见:专家组在初评结论的基础上,对每项复审标准逐一进行复评,拟定复评结论,并对复评意见为修订和整合的标准推荐项目负责单位;

    (四)报送复评结论:复评结论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报送组织协调部门。

    第五十条 复评结论的公示

    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复评结论,并对复评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各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意见。

    第五十一条 复审结论的公布

    组织协调部门对公示期内的反馈意见汇总、调查、核实、处理,确定后,报送总局公布复审结论。

    第五十二条 组织协调部门对复审标准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继续执行;

    (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秘书处组织修订;

    (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将不再实施。

    第五十三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纳入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九章 快速制修订程序



    第五十四条 快速制修订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缩短立项、征求意见阶段周期的简化程序。

    第五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在审核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建议中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的;

    (二)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或起草阶段与征求意见阶段的;

    (三)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的;

    (四)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技术性文件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可省略起草阶段的;

    (五)为满足市场监管业务中应急需求和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缩短立项、制定周期的;

    (六)组织协调部门认为其他需采用快速程序,省略部分阶段的。

    第五十六条 经组织协调部门批准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除省略相应阶段外,其余各阶段的实施同正常程序的相应阶段,仅缩短相应的阶段周期。



    第十章 制修订计划的调整及撤销



    第五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调整和撤销应经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调整:

    (一)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例如:标准适用范围、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

    (二)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三)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

    (四)项目需要拆分或整合;

    (五)其他需要由组织协调部门批准调整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项目撤销:

    (一)市场监管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来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

    (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标准项目无法继续完成的。

    申请撤销项目应经本单位审核后向组织协调部门提交《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见附件23)审批撤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3.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

       4.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

       5.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6.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7.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

       8.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9.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0.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1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计划

       1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13.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

       14.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15.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

       16.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17.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

       18.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报告

       19.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表

       20.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发布编号审批单

       2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2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

       23.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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