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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颁布时间】2022-12-1
    2. 【标题】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xrd.gov.cn/#/details?unid=Jb7b20bc1ff04da2aebf1327ad077931&parname=%E6%9D%83%E5%A8%81%E5%8F%91%E5%B8%83&columnname=%E6%9D%83%E5%A8%81%E5%8F%91%E5%B8%83

    7. 【法规全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和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日程,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作出适当调整。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进展情况,调整会议日程。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专项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列席的有关人员。

    可以邀请在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主任会议决定调整增加的事项,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履职报告的准备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方式。

    审议议案、报告等一般采取分组会议进行,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议题采取联组会议审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审查报批法规时,应当宣读议案内容、有关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和法制委员会对报批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为配合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播放有关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法规案及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有关人员履职情况报告等以及审查报批法规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和缺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法规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议案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应当提供议案文本、说明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议案后,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一名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根据有关规定,拟任命人员在全体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或者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或者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有关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报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起草、审议、审查和修改法规草案、决议或者决定草案过程中,可以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决议或者决定草案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较大争议,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进行听证、论证咨询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

    有关听证规则、论证咨询工作规范,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拟表决的事项,审议时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根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会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六)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向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报告。

    执法检查的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会议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向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等的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履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书面反馈报告人和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提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反馈报告的审查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工作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开展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等,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制定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应当简明扼要。在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召集人同意的除外。

    列席和其他人员的发言,应当经会议召集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经发言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拟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议案草案表决稿应当在表决前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案草案需要作出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法规修正草案、废止法规的议案、设区的市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法规决定草案、废止法规的决定草案、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他任免事项和法规、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等,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表决。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其他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无法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时,由主任会议决定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无记名表决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不再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审议,对法规案可以不宣读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获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陕西人大网和陕西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通知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发布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新闻发布制度由主任会议制定。

    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和工作情况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向宪法宣誓。向宪法宣誓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其中关于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常务委员会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依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请求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应当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结束时交回涉密文件。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不得散发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立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任免等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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