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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 【颁布时间】2023-6-27
    2.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 【发文号】司公通〔2023〕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 中国公证协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307/t20230706_48209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 中国公证协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公通〔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提升公证利企便民服务质效,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在《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基础上,制定了《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以公布。

      一、请各地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落实本指导意见。公证机构可以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精简公证证明材料。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让当事人提供。

      二、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请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

      三、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采取上述办法仍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能满足出具公证书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动产物权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六)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

      二、声明

      (一)放弃继承权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二)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三)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商标权利证明;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涉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行为相关的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三、(自然人申办)赠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受赠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者其他含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文书;

      4.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

      六、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文。

      七、认领亲子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认领人身份证明;

      3.亲子鉴定报告;

      4.被认领人已经被收养的,提交收养关系解除证明。

      八、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九、生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死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十一、身份

      (一)国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证明。

      (二)法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交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三)指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文书;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交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四)意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形成监护关系的监护协议等证明;

      4.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五)因死亡户籍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因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六)因迁移户籍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因迁移注销户籍的证明。

      (七)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无户籍档案记载的证明;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身份证明。

      (八)遗产管理人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材料。

      十二、曾用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十三、住所地(居住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户籍地与经常居所不一致的,如需证明住所地,提交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如需证明居住地,提交居住证明。

      十四、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十五、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十六、经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历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十七、职务

      (一)职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职务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二)专业技术职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十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十九、无(有)犯罪记录

      (一)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有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二十、婚姻状况

      (一)未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离婚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离婚证明。

      (三)丧偶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已婚(初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要求证明婚姻关系终止的,提交死亡证明。

      (五)已婚(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原婚姻关系终止证明。

      二十一、(非继承)亲属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关系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二、收入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入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二十三、(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二十四、票据拒绝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

      二十五、选票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选票。

      二十六、指纹

      1.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十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证明。

      二十八、查无档案记载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无档案记载证明。

      二十九、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三十、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三十一、保全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十二、现场监督

      (一)拍卖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竞买人资格证明;

      4.拍卖师资格证明;

      5.拍卖标的物权利证明及委托拍卖合同;

      6.拍卖须知及拍卖规则;

      7.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8.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二)招标、投标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根据相应阶段提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含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身份证明;

      3.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三)开奖(评奖)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开奖(评奖)的活动规则、公告、通知;

      3.奖池的原始数据;

      4.需审批或者许可的,提交相关证明;

      5.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3.参会人员身份证明及现场签到名册;

      4.会议通知及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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