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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消防条例

    1. 【颁布时间】2023-5-31
    2. 【标题】福建省消防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fjrd.gov.cn/ct/16-183094

    7. 【法规全文】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消防条例


    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我省消防执法实践需要,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创设罚则(第六十二条);二是对未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的行为作出处罚(第六十三条);三是对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未依标准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予以明确(第六十四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 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3月31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回应社会关切,对消防安全领域重难点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组成人员还对民宿、电动车、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住建厅、应急厅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4月28日,周联清副主任专门参加法规论证会,听取委员和部门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檀云坤副主任多次指导、协调解决立法中的相关问题。法制委、法工委深入福州、厦门开展调研,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5月6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强化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此,建议增加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增加政府实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全覆盖、消防救援机构对市政消火栓定期检查和单位组织消防演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加强监管,设置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二、关于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消防安全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增加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三、关于电动车消防安全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电动车消防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建议针对停放乱象,增加禁止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在地下汽车停车位违规停放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建议条例适度前瞻,增加建设、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

    四、关于农村消防工作和民宿消防安全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保障,助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建议细化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措施,增加乡镇、街道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的规定;建议借鉴外省经验,吸纳我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完善古建筑、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保障。(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删去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内容,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福建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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