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3-4-4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交办财审〔2023〕1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cwsjs/202305/t20230531_3837620.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财审〔2023〕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和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养护支出和核算划分,推进公路养护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路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

    本通知所指的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是指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分类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分为预防、修复、专项和应急养护工程(详见附件)。

    三、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

    (一)养护工程支出。

    1.预防、修复、专项养护工程属于增加使用效能或延长公路使用年限而发生的大型维修改造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2.应急养护工程实施内容与修复、预防养护及专项养护工程相同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其余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

    (二)日常养护支出。

    为维护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

    (三)养护设备支出。

    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采购的养护设备计入相关设备的成本,不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四、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的记账方法

    (一)资本化支出的记账方法。

    1.替换原账面价值后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修复养护工程支出,以及专项和应急养护工程项目中实施内容与修复养护工程相同的支出,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减少原设施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金额。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采用比例分配法、成本估算法等合理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2.直接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预防养护工程项目支出,以及专项和应急养护工程项目中实施内容与预防养护工程相同的项目支出,应直接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二)费用化支出的记账方法。

    日常养护和公路应急养护工程中应当予以费用化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入账管理工作,督促各会计主体切实承担起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会计核算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要求,确保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会计核算完整准确。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交通运输部。联系人:财务审计司朱文刚,010-65292909;公路局刘凇男,010-65292739。

    附件: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明细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


    附件下载: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明细表.xls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cwsjs/202305/P020230531576045543878.xls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