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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1. 【颁布时间】2023-5-24
    2.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3. 【发文号】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scs/art/2023/art_8aaacd503d0747e289165a6b1f8eb48f.html

    7. 【法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号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给予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旧包装材料及标签混合使用期限的请示》(豫市监文〔2023〕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仅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实际生产条件并未改变的,企业已印制的旧版包装材料可以自登记注册地址变更之日起延期使用6个月。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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