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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3-3-28
    2.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银保监规〔2023〕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02403&itemId=928

    7. 【法规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3〕3号


    各银保监局:

    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行业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

    二、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三、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

    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行业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视情调整前款规定。

    四、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信托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异地部门名称、地址等信息。

    五、属地银保监局应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报送异地部门情况。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应于3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与风险防范措施,经属地银保监局审查后,于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属地银保监局可根据信托公司报告情况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六、属地银保监局应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持续提升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监管质效。

    (一)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督导信托公司有序合规设置异地部门,持续加强异地员工管理,优化完善异地项目尽职调查机制,严格规范异地推介行为,定期开展异地经营风险评估,稳妥做好风险应对与处置工作。

    (二)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结合属地监管实际,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持续监测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展业管理水平、风险态势和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对信托公司调整异地部门设置提出监管要求。

    (三)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利用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风险防控主动性与前瞻性。畅通监管沟通渠道,加强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的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优化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与不定期通报信托公司异地经营与风险状况。针对信托公司异地重大风险处置、突发风险事件应对等,构建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合力采取应对措施,筑牢金融风险防线。

    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况,及时沟通违规推介行为、经营风险苗头、舆情等信息,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和政府协同处置风险。

    八、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属地银保监局应于3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城市与所设业务、营销等部门纳入本通知第三条相关统计,有关监督管理要求参照适用本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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