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1. 【颁布时间】2021-9-20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监察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zdgz/202109/t20210920_529946.s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 id777156 法规修改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六)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十)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十一)其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百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

    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留置期间应当至到期之日为止,不得因法定休假日而延长。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