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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3-23
    2. 【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2年第42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hubei.gov.cn/zfwj/szfl/202204/t20220428_4103471.shtml

    7. 【法规全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4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2022年3月23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5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2.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两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将第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将《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条文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新增一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将《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条例》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四、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处分。”

    五、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对以上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二、《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三、《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四、《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五、《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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