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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10-25
    2. 【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2年第4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hubei.gov.cn/zfwj/szfl/202211/t20221103_4385974.shtml

    7. 【法规全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类。每类奖分别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学历高等教育。”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教育教学实践课题规划、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科学严谨选择教学实践课题。”

    三、第八条修改为:“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国家批复周期开展。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月,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中等及中等以下”修改为“中等教育以下”。

    第二款中的“其他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的教学成果”修改为“其他隶属于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的教学成果”。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删去第二款中“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六、删去第十二条中“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的主要部分已在低于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可以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但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已获奖等级。”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运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证明材料及有关佐证材料;成果形式为教材的,须提供已出版的样书。”

    第三项修改为“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报单位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材料前,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届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数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照申报数合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九、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初步评审建议进行评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拟获奖者。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中二等奖、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员同意,特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员同意。对拟评定为一等奖、特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会议答辩。”

    十、第二十三条中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授奖单位”,“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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