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 【颁布时间】2022-12-22
    2. 【标题】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0928

    7. 【法规全文】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宣传或者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不合理低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或者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不及时公开惠企政策,造成市场主体不能公平享受惠企政策;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意见: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取消、收回奖励;

    (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责令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退、解聘;

    (六)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取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

    第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

    (三)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五)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或者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施加压力的;

    (六)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的;

    (七)枉法办案、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公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勒拿卡要、刁难市场主体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一百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核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者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承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事业单位,包括电力、供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和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

    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