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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11-29
    2. 【标题】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2/11/30/101068437.shtml

    7. 【法规全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3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纽带。为了协同推进京津冀区域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增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化驱动力,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等相关要求,建设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促进京津冀区域创新融合协调发展。

      二、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保护,古为今用、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探索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的新模式;协同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的决策,深化与大运河沿线其他省市的合作交流;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推进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

      四、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统筹大运河及沿线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特色小镇等文化资源,构建跨区域文化遗产连片、成线整体保护体系;充分挖掘大运河文化价值,系统阐释大运河历史文化内涵。

      五、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开展大运河文化宣传,联合策划大运河主题文化活动,加强大运河文化数字化展示,推动大运河文化对外交流合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大运河承载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

      六、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统筹协调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多措并举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沿线地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改善水系资源条件,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用水。

      七、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加强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按照统一标准加强水环境保护,开展沿线水环境监测预警与控制,推进水污染联防联治。

      八、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旅游资源古今汇合、类别融合、区域整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合理规划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统一的文化旅游品牌和各具特色的运河城市品牌、服务品牌,深化北运河通航河段旅游合作,稳妥推进其他适宜河段旅游通航,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休闲产业协同发展。

      九、本省制定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时,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沟通与协作,推动机制制度、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协调,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提供协同法治保障。

      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协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支持大运河沿线有关市、县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区加强执法协作,开展联合执法。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联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二、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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