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32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