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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1. 【颁布时间】2023-1-6
    2.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zrd.gov.cn/rdlv/chwgg/content/post_930910.html

    7. 【法规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考核评估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数量、中医药诊疗费用占比情况等纳入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内容。

      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公立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时,应当包含中医药服务内容。

      有关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与财政补助以及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团队薪酬支付、续聘、解聘等挂钩。

      第八十四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八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第八十六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编制和推广使用统一的中药编码体系,促进中药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闭环监管和溯源。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根据监管需求制定中药相关监管措施,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中药质量和实施追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建立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查检验。

      第八十八条 中医药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中医药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置中医科室、中药房或者中医科室床位数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有关中医药服务的,依照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按照非医师行医处理。

      医疗机构使用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对医疗机构按照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处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疾病诊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处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炮制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炮制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或者毒性中药饮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过备案的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馆、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增加注册中医类专业的临床医师、从事中医护理工作的护士、从事中药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的药师(士)等医疗卫生人员。

      (三)中医药适宜技术,是指中医药特色突出,疗效确切,经济简便,可操作性强,且经过长期临床验证,安全可靠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包括: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四)中医类医院,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和民族医医院。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解读



      2022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立足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传承创新发展的目标,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通过加强中医医疗资源配置、规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和提升中药质量,推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科研、教育、文化全面协调发展。

      一、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条例》是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201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国中医药大会召开,并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21年1月和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深圳是广东省唯一的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承担着探索中医药工作新模式新路径、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为全面推进中医药深化改革提供示范等功能。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有必要《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条例》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高地的需要。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民生幸福标杆”战略定位,实现“病有良医”总体要求。202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方案(2020-2025年)》,明确构建粤港澳中医药共商共建共享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中医药高地建设新格局,为深入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近年来,深圳探索实施了多项改革举措,如出台纯中医治疗医院标准,建成全国首家纯中医治疗医院,推广使用统一中药编码体系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为将我市在推动中医药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努力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和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高地,推动我市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条例》是推动解决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瓶颈的需要。原《条例》于2010年颁布实施,是新医改实施后我国的第一部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对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制度规范出发,对中医药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2021年7月新修订的《广东省中医药条例》,增加了中药资源保护和中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承和传播等方面的内容。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市民对中医药发展和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多元化的需求,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现行医师管理、诊所管理和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以及中医药传承和科学研究能力不足等。为与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并聚焦我市中医药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设计,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共八章,九十六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中医药传承与传播、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完善中医医疗资源配置

      为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规定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应当不少于五十张或者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等。

      (二)规范和保障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执业

      根据中医药服务规律,进一步细化明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在保障中医药服务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规范和保障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执业。明确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规定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依法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授予具备一定条件的护士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开具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中医非药物处方等执业活动的权限;规定中药士、中医师参加中药调剂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药调剂工作。

      (三)加强中医药服务规范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规范,推动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经营活动,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疾病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规定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医药服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上门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指导、中药用药指导、中医居家护理等中医药服务。

      (四)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和中药质量提升

      明确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各项措施,加强中药质量监管,推动深圳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药材全过程质量标准和规范,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加强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支持建设濒危中药用动植物保护区、动植物园,依法保护和利用药用动植物资源;鼓励研制中药新药和生产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以及研发、生产、推广以特色中药材为原料的产品;明确对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进行加工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情形。

      (五)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研扶持力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核、能力评价等职业全周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使用与激励机制,加强中医药的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完善中医药师承、西医学习中医和中医全科医师培训等制度;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价特点,建立以能力提升为导向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制度,明确市级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或者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职称评定优惠政策;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将其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大中医药科研投入,扶持以临床疗效为核心的中医药科研创新;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搭建中医药医教研企协同创新平台等。

      (六)促进和鼓励中医药传承和传播

      支持开展民间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做好传统中医药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加强民间中医药人才的挖掘、扶持和保护以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等,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保护利用;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动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向公众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加强境内外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中医药产学研合作,促进中医药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与贸易,支持参与国际中医药合作与竞争。

      (七)加强中医药发展保障和监管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遴选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制定本市中医治疗优势病种诊疗规范,建立中西医同病同效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考核评估机制;编制和推广使用统一的中药编码体系,促进中药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闭环监管和溯源;规定中医药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中医药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风险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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