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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11-24
    2. 【标题】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zjrd.gov.cn/dflf/fggg/202211/t20221124_93946.html

    7. 【法规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7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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