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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1. 【颁布时间】2022-12-29
    2. 【标题】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3. 【发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等
    6. 【法规来源】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t20221230_1009167.html

    7. 【法规全文】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等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

    部令 第28号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 (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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