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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1. 【颁布时间】2022-5-11
    2.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703098.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八十一条 外汇局可在立案调查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送达文书资料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可以交给代理人签收。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外汇局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即视为送达。必要时也可以对拒收情况及送达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第八十三条 外汇局直接送达文书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外汇局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委托其他外汇局送达的,应当出具送达委托书,并由受托外汇局向当事人出示。邮寄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外汇局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外汇局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外汇局政府网站等刊登公告。公告送达的公告中应包括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受送达人对该文书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行政案件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外汇局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法定期间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检查处理外汇违法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案件涉及的情节,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将案件办理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建立案卷归档。

    第八十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外汇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外汇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外汇执法人员在检查处理外汇违法行为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和“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日”是指自然日。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文书材料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并单独编制文号。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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