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00 号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2年6月10日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股通和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本决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本决定施行前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在2023年7月23日前可继续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A股。2023年7月24日后,上述投资者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