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交通运输部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a)除装有吊篮的气球之外的所有气球,应当为每个乘员提供安全带、索带或者其他约束装置,除非局方确定其不必要。如果被安装,该安全带、索带或者其他约束装置及其支撑结构应当满足本规定C章的强度要求。
(b)对于有单独驾驶舱的吊篮,应当为驾驶员提供适当的约束装置,该约束装置应当满足本规定C章的强度要求。此外,该约束装置的设计还应当确保:
(1)驾驶员正确使用并调整该约束装置后,能够操作所有必要的操纵器件;
(2)有简单明了的快速脱扣方法;
(3)将意外脱扣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第31.65条 航行灯
(a)如果安装航行灯,应当有一个稳定的航空白色航行灯和一个闪光的航空红色(或者闪光的航空白色)航行灯,有效闪光频率至少为40次/分,但不超过100次/分。
(b)每个航行灯应当按本条规定的光强提供360°的水平覆盖。以下光强应当在光源处于稳定工作状态、所有灯罩和滤色镜都已安装并且在制造人的额定最小电压下确定。对于闪光的航空红色灯,应当将测量值调整到对应至少130°F的红色滤光镜温度:
(1)通过光源的水平面上的光强应当等于或者超过下列值:
(2)在垂直平面上的光强应当等于或者超过下列值。一个单位的光强对应于本条(b)款(1)项所规定的相关水平面的光强:
(c)稳定的白色灯应当安装在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以下不超过6.1米(20英尺)处。闪光的红色或者白色灯应当安装在稳定白色灯以下不小于2.1米(7英尺),且不大于3.0米(10英尺)处。
(d)应当有收上和存放灯具的装置。
(e)每个航行灯的颜色应当具有适用的国际照明委员会色度坐标,如下:
(1)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并且
“z”不大于0.002。
(2)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者“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0”为普朗克辐射器相对于“x”值的“y”坐标值。
E章 设 备
第31.71条 功能与安装
(a)安装的每项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
(2)作永久和明显的标记,标明其名称、功能、使用限制或者这些要素的任何组合,如果零件太小而难以作标记,则用标签标明;
(3)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
(4)安装后功能正常。
(b)所安装的每项设备,不得影响任何其他设备的功能而导致产生不安全状况。
(c)设备、系统和安装应当设计成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者失效情况时防止对气球的危害。
F章 使用限制与资料
第31.81条 一般规定
(a)应当以飞行手册的形式为每一气球提供使用说明。
(b)飞行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气球及其技术设备的说明和示意图;
(2)使用限制、正常程序(包括索具安装,充气和放气)、应急程序和针对该气球操作特性并且安全运行必需的其他相关信息,手册的这部分需要得到批准;
(3)允许使用的升力气体的规范(仅限于轻气球和混合气球);
(4)有关地面操作、运输、储存的信息。
(c)应当向驾驶员提供使用限制、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针对该气球操作特性的、并且安全运行必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31.82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个气球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1.83条 醒目性
球囊的外表面应当有一种或者多种颜色的对比色,使其在运行期间明显可见。也可以用多色的彩旗或者飘带,只要能表明其足够大且有足够的色彩反差使得气球在飞行中明显可见。
第31.85条 要求的基本设备
除适航规章对特定运行类型要求的设备外,还要求如下设备:
(a)对所有气球:
(1)一个高度表;
(2)一个升降速度表。
(b)对热气球和混合气球:
(1)一个燃料量表,如果使用燃料罐则应当具有在飞行中向机组指示每个燃料罐中燃料量的装置,该装置应当以适当单位的刻度指示或者以燃料罐容积的百分比指示;
(2)一个球囊温度指示器,可以为连续读数型或者发出警告信号型;
(3)一个备用点火源;
(4)一个灭火器。
(c)对于轻气球和混合气球配置最小可抛放压舱物(如适用)。
(d)对轻气球:一个罗盘。
G章 附 则
第31.91条 施行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81号)同时废止。
附录A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第A31.1条 一般规定
(a)本附录规定了本规定第31.82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括: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要求的气球及其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用来说明这些零部件与气球相互连接关系的资料。如果零部件制造人未提供相关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则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含这部分对气球的持续适航性所必需的信息。
(c)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对如何分发申请人或者零部件制造人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更改资料,进行说明。
第A31.2条 格式
(a)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者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应当实用。
第A31.3条 内容
持续适航文件的内容应当用中文编写,并含有下列信息:
(a)说明性资料,包括对气球特性和数据的说明,达到能够满足维修或者预防性维修所需的程度。
(b)气球及其系统和安装的说明。
(c)气球及其部件和系统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
(d)勤务资料,包括有关在运行期间气球各部件(包括:燃烧器喷口、燃料罐及阀门)勤务工作的详细资料。
(e)包括气球每一部分及其球囊、操纵装置、索具、吊篮结构、燃料系统、仪表和加热器系统的维修资料,提供建议的清洁、调整、测试和润滑的周期、适用的磨损容差以及在这些周期内建议的工作程度。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者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者专业技术来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注明向该件的制造人索取上述资料。还应当包含建议的翻修周期和与手册适航限制章节之间必要的交叉索引。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包含气球持续适航所需的检查频度和程度的检查大纲。
(f)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排故资料。
(g)关于重着陆后检查项目和如何检查的详细资料。
(h)包括储存限制在内的储存准备资料。
(i)球囊及吊篮或者吊架的修理资料。
第A31.4条 适航限制章节
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含标题为“适航限制”的章节,该章节应当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章节应当规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和包括球囊结构完整性在内的相关结构检查程序。
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适航限制章节内容应当列入主要手册中。申请人应当在该章节显著位置清晰声明:“本适航限制章节已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规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维修和运行的条款所要求的维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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