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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1. 【颁布时间】2022-8-23
    2. 【标题】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717001.htm

    7. 【法规全文】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a)训练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人员未达到本规则第65.45条规定要求的;

    (2)教室、教学设施、设备未达到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要求的;

    (3)训练大纲不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要求的;

    (4)训练管理手册不符合本规则第65.51条规定的要求的;

    (5)未按照本规则第65.53条规定的要求管理训练结业证书的;

    (6)未按照本规则第65.55条规定的要求保存训练记录的;

    (7)使用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未按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或者拒绝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的;

    (8)使用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管理手册,或者未按批准的训练管理手册实施训练,或者拒绝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对训练管理手册作出修改的;

    (9)为训练不合格的学员颁发训练结业证书;

    (10)伪造或者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

    (b)训练机构有本条(a)款规定的情形,经局方审查不满足本规则第65.39条规定的要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其合格证。

    (c)训练机构拒绝、阻碍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F章 附  则


    第65.87条 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1号公布的《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依法取得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合格证继续有效。本规则施行前已经持有合格证的训练机构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附件A: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知识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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