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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2-11-15
    2. 【标题】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11/t20221117_6415617.htm

    7. 【法规全文】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21号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根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管理,规范专家命题行为,提高命题工作质量,根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命题,是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试题编制、审定,试卷组配、审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命题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并经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核合格,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命题专家遴选



    第四条 命题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命题工作;

    (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命题专家候选人的遴选、申报和初审工作。命题专家候选人由相关单位推荐。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命题专家,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放聘书,聘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聘任的命题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和管理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章 命题专家的职责



    第八条 命题专家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划定试题双向细目表、编制审定试题、审定试卷、进行试题分析评价。

    第九条 命题专家和命题专职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命题专家身份和泄露任何与命题活动有关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条 命题专家应遵守命题入闱工作纪律,命题期间不得会客、私自外出或者擅自离会。

      第十一条 命题专家发现其他命题专家在命题活动中或者在聘任期间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反映。

    第十二条 命题专家在聘任期间应当接受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命题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指定命题专职工作人员参与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第十四条 命题专家聘期内不得参加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培训、辅导或者讲座,不得编写相关复习资料,不得发表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的文章。

    第十五条 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当年命题工作的命题专家和命题专职工作人员应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十七条 参加当年命题工作的命题专家有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利,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咨询费。

    第十八条 发现已聘任的命题专家不能胜任命题工作的,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十九条 命题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解除聘任,并通报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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