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第五十五条 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国家航空器发生与民用航空器相关的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其中民用部分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查。
第五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民航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因非法干扰造成的事件的,民航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五十八条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与由国务院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开展技术调查工作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我国参与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工作时,按照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应当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