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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2-6-17
    2. 【标题】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22年第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dz.gov.cn/zwgk/fdzdgknr/zcwj/gfxwj/t837824.shtml

    7. 【法规全文】

     

    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1号


        《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7日

    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定市直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指导其开展市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承担市级储备粮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景德镇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市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根据承储企业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市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购销、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确需调整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市直接管理的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逐步实现相对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需承储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市直国有粮食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申请承储市级储备粮资格。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承储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

    (三)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市级储备粮的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通报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在承储库点内,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五)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市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按当年市场行情,在粮食入库前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遵循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原则,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

    市级储备粮贷款由承储企业统借统还。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汇入承储企业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应当及时收回没有市级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季及时足额拨付给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和配合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及企业执行政府调控造成的亏损由市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的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虫害、鼠害、霉变等各项制度,出现人为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前款规定的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亏损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和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粮食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粮油,退出市级储备粮范畴,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由相关部门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所有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的轮换方式,所有市级储备粮在每个轮换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以均衡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

    稻谷的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的轮换周期为两年。视市级储备粮储存品质变化、市场形势、仓容匹配等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迟一年安排轮换。

    市场畅销品种的轮换周期为一年,计划年度内完成轮换,品种以优质中晚稻为主,适当增加其他品种。

    轮换架空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视粮食保供稳价、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对指定承储企业轮入、轮出完成时间及架空期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在确保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的动态轮换方式。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市本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共同制定。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核定后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收购补贴费用和轮换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当年下达的收购和轮换计划,在收购前和轮换前一次性拨付给承储企业。

    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在粮食轮入之前进行全额补贴。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指导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承储企业应当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的70%。

    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或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申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申报轮换。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交易方式进行。

    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当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级储备粮,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市级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库点承储市级储备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库点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库点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

    (二)未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的;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市级储备粮信用贷款资金的;

    (四)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库点承储市级储备粮的;

    (五)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未责令改正的;

    (六)接到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七项、第九项和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收回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储企业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法追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市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景德镇市市级储备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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