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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1. 【颁布时间】2022-11-22
    2. 【标题】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6. 【法规来源】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0/202211/40dcf1b58f184169a9253d9318e58e26.s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 家 邮 政 局

    通    告 

    202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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