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仍为561名。
二、各设区的市应选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如下:福州市75名,厦门市33名,漳州市55名,泉州市81名,三明市32名,莆田市39名,南平市36名,龙岩市35名,宁德市38名。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应选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名,由平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四、金门县应选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名,从在闽的金门籍同胞中协商推荐,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到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闽部队应选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名,由驻闽部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六、省提名的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8名,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到各设区的市、平潭县进行选举。
七、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4%左右。
八、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侨侨眷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5%左右。
九、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高于上届。
十、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届。连任的代表应占代表总名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十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3年1月6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