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