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韦大伟辞职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韦大伟辞职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韦大伟辞职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韦大伟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韦大伟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韦大伟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