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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1. 【颁布时间】2022-3-22
    2. 【标题】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qrdw.gov.cn/html/web/quanweifabu/jueyijueding/1535154257730397779.html

    7. 【法规全文】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常委会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22年3月22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专题询问工作,提升监督刚性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等规定,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坚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直面问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议题应当选择事关“强富美高”新宿迁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四化”同步、共同富裕、“四个定位”、高质量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群众关心关切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等。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若需要调整或者增加安排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常委会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专题询问承办机构应当于联组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前告知涉及议题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专题询问的议题、应询对象、工作步骤、会议议程、组织方式、应询要求、宣传报道等内容。

    第六条 专题询问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专项监督小组成员等通过采取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公开民意征集等方式,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初步拟定询问问题。

    第七条 在经过充分核实、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专题询问问题提纲,确定接受询问的具体部门,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专题询问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采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专题询问会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专题询问的询问人主要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市民代表也可以进行询问。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应当结合应询单位职责,紧扣议题、直面问题、重点突出,不得事先告知应询单位。

    第十条 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因工作需要,应询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旁听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问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可以直接回答问题,也可以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现场通过电视、网络视频等方式,以录播或直播形式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会上由出席专题询问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现场对被询问单位的应答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对外公开发布。对于“满意”票低于60%,或者“不满意”票超过30%的应询单位,应当于下一次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承办单位应当将专题询问问题清单交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形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并由办公室统一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整改落实。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于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并再次接受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承办机构应当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根据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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