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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8-29
    2. 【标题】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zjrdw.gov.cn/zjrd/jyjd/202208/dc03b251403c4dcdaaa25f5668185dae.shtml

    7. 【法规全文】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市级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六)地方金融工作;

    (七)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八)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落实相关工作责任,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聚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对经济工作监督作出具体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加强与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作联动,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项目,切实增强经济工作监督合力。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监督等,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发展方面重大民生政策等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工作评议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针对经济工作监督事项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注重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也可以通过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应用大数据技术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有关活动。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审查监督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按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及时研究处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相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书和监督意见书,并将落实情况按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草案编制和执行的具体工作,应当加强对全市重要规划计划、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政策措施的统筹和协调,完善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方式,提高计划编制的质量,督促计划的执行和落实。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编制、执行的监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草案、执行情况报告、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查结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参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编制、执行、调整的监督和调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监督



    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时,应当专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加强经济方面重大事项监督



    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市级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相关规划相矛盾时,可以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就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

    十一、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加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交执法检查报告,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推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并可以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法规实施单位应当在我市制定出台的经济方面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报告进行综合研判分析,作为听取和审议法规实施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以及将法规的修改、废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可以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加强经济运行监督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调研,并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召开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议,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交流研讨,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对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年度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加强金融工作监督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引导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金融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驻镇单位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加强经济方面议案建议督办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取若干涉及经济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作为议案或重要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选取若干建议开展重点督办。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



    加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监督



    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专项评议、进行满意度测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移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经济监督联系点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经济监督联系点制度,依托企业、开发园区、集聚区、社会团体等联系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评估和调整,监测全市经济运行形势;

    (二)监督国家、省市关于经济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我市经济方面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的制定、修订等工作;

    (三)收集基层部门单位企业、开发园区、集聚区、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



    其他事项



    二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要求,依照《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执行。

    对经济工作监督涉及到的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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