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鲍书华代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鲍书华代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常委会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鲍书华代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鲍书华代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2年1月28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鉴于戴飞同志工作变动,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不再担任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任命鲍书华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代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