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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22-10-20
    2. 【标题】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21025104946190.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


    21 第六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退货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
    2.委托方退货记录是否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22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否规定投诉登记、调查、评价和处理等要求;
    2.委托方是否指定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并记录;指定的人员是否具备质量投诉处理的基本知识;
    3.委托方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对质量相关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
    23*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2.委托方是否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委托方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监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24*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调查评估、召回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召回产品的处理、召回结果的报告等要求;
    2.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委托方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立即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是否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3.委托方是否对召回的产品清晰标识、单独存放,是否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4.委托方是否及时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委托方产品召回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内容。
    注:
    1.本《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适用于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检查项目共24项,其中重点项目9项(包括:关键项目标注“**”1项,其他重点项目标注“*” 8项),一般项目15项。
    2.现场检查应当对照所检查项目,逐一作出该项目“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结论;对于重点项目,还可以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存在瑕疵”的检查结论。凡作出“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瑕疵”检查结论的,应当记录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不适用的检查项目,应当标注“不适用”。
    3.重点项目“存在瑕疵”判定标准为:经综合研判,被检查对象基本符合本检查项目的要求,但存在局部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形,且上述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形能够及时改正或者消除,不构成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实质性影响。
    4.经检查,第2、4、9、11、12、14、19、20、23或者24项等检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被检查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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