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1. 【颁布时间】2022-9-1
    2. 【标题】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xzrd.gov.cn/gsl/20220906/9f6341f9-3acd-4224-a87b-e1bd2afdea31.html

    7. 【法规全文】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日徐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7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0年1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9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2年9月1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八章 审议结果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受秘书长领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依法履行职权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年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起草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常务委员会本年度各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两个月前,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方面建议,提出会议建议议程和会期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有关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第三方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必要准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列席人员范围。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代表大会代表;

    (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原则上在届中调整一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九条 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

    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审议、审查报告,由相关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也可以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审查,提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罢免以及出缺时的补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第三十六条 报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问题导向,客观准确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或者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调研。视察或者调研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报告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工作领域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到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一般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一般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向常务委员会作以上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审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简要介绍会前视察、调研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或者对报告审议、审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

    工作评议可以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也可以直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评议发言结束后,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印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作出决议、决定,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适当,具有可操作性。

    决议、决定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审议、审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的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办公室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拟任命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全体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或者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作口头拟任职发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公报。

    第五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议案表决稿应当在表决前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案草案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表决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五条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五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有关说明、报告、审议审查意见,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徐州人大网上刊载。其中,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在《徐州日报》刊载,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徐州人大网、《徐州日报》上刊载。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印送有关机关。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其中关于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章 审议结果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汇总整理,起草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必要时报市委。

    第六十三条 对于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反馈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的审议意见,在六个月内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反馈报告。

    提交反馈报告前,有关机关应当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可以提出对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报告的审查报告。

    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可以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反馈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工作按照常务委员会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测评结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并向有关机关通报。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记录、会议简报、表决结果、选举得票情况、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等,应当存入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