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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9-1
    2. 【标题】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xzrd.gov.cn/qwfb/004002/20220902/e48fddbb-4a86-4e6e-ba20-79945bd93080.html

    7. 【法规全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2年9月1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徐州、法治徐州建设,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检察机关应当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运行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建设“检爱e站”平台和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平台,完善“两法衔接”平台,以大数据助力智慧监督、诉源治理、科学管理。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企业信用修复,促进行业系统治理和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广“云检智链”非羁押人员管理智能系统运用。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以及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工作机制,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刑罚交付、变更和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强对民事诉讼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深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强化民事执行监督,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作用。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健全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五、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督促纠正。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六、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探索办理弱势群体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深化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对于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七、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机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监护监督等制度。积极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专业力量机制。

    八、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依法调阅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查询调取信息数据,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必要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侦查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推进刑事立案、撤案、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等执法信息共享,健全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机制。

    十、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民事执行与监督信息共享,健全完善正卷副卷调阅机制。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以及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依法裁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作出答复前原则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一、刑罚执行、监管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推进监管执法信息系统、监控视频互联互通,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

    十二、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积极推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加强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

    十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双向衔接。

    十四、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质效,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管理,抓实检务督察,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十五、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设备建设,确保检察工作人员各项薪酬待遇落实到位,将职能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

    十六、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和有关单位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探索开展人大常委会对重要检察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办工作。

    十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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