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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9-30
    2. 【标题】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lishui.gov.cn/art/2022/10/7/art_1229413380_33241.html

    7. 【法规全文】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9月30日 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统筹安排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予以具体实施。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做好前期准备。

    (三)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

    二、突出监督重点内容

    (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国有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有效履职情况;

    4.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5.加强国有企业债务管理,防止违规融资和担保,化解债务风险举措情况;

    6.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7.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要求,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及专项报告的各项工作。

    1.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2.专项报告要结合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分别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要全面反映国有企业总体资产负债、收益等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国企高管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企业重大股权、资产、项目投资或交易情况;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还应重点体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融资担保等工作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要全面反映全市及市本级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总量以及相应负债规模结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要全面反映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相关重大制度建设,保护与利用自然资源、创建国家公园、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等情况。

    3.不断完善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相关报表应当分行业、企业、部门(单位)和资源类别、行政区域编列。市本级各类国有资产应单列丽水开发区情况。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三、依法规范监督程序

    (七)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题、时间等事项。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全市和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及有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报告和相应材料提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市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加强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国企投资的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成效等的审计监督,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时,根据监督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必要时可就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事项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四、加强联动跟踪监督

    (十二)市人民政府应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初审意见或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衔接联动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进行联合督办,组织跟踪监督,推动整改问责。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重点,加快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专项绩效评估。

    (十五)深入推进人大预算国资监督数字化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场景构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和国有资产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及时向市人大预算国资监督系统推送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完善国有资产数字化监管。

    (十六)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加强专项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相结合,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听取政府专项报告过程中,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提出针对性建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作为初审意见的重要内容。

    五、推进信息公开透明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计划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定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八)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高度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邀请代表和专家参与调查研究和专题询问,运用代表联络站、数字化监督平台、基层联系点等载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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