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8-31
    2. 【标题】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brd.gov.cn/art/2022/10/8/art_1229575855_37114.html

    7. 【法规全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2022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积极性,全力推进“两个先行”,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创新理念,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统筹健全制度机制,综合运用保护措施,贯通保护全链条各环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以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创新驱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赋能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3.坚持“大保护、源保护、快保护、严保护、同保护、智保护”的原则,全面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良好生态,打造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二、强化各方协同,形成大保护工作合力

    4.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绩效考核工作要求。

    5.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联合发文等工作机制,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上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社保、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广旅游、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

    7.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

    8.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应当注重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规范和信息沟通机制。

    9.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选聘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担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相关单位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10.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服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推动仲裁、调解和行政确权有效衔接,完善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合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1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提出司法、检察建议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工作。

    12.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强化制度建设,把牢源保护关键环节

    13.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重大产业规划、人才引进、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立项前,对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有效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14.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状况监测、研究,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15.推进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拓展,为本市战略新兴产业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快速通道。

    16.落实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17.推进知识产权合规机制建设。企业、科研院所等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合规性承诺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提供合规审查法律服务。公安机关要常态化在警企服务框架内提升辖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基础质量。人民检察院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18.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行政监管,提升快保护执法效能

    19.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定行政裁决指导机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定行政裁决考核体系,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定行政裁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0.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和联合调查取证,健全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突出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者联合执法。

    21.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引导企业等建立完善相关保护制度,针对制造业等重点产业(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示范建设。

    22.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依法开展电子商务平台、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引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展会主办和承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五、强化司法保障,坚持严保护法治导向

    2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协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

    24.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精准适用赔偿规定,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

    25.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监督,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

    2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高效协同。

    六、强化平等公正,优化同保护营商环境

    27.完善知识产权同等保护机制,适用相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监管、司法审判规则和赔偿标准,依法平等保护本市范围内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8.加强与其他城市、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落实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29.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宁波分中心建设,搭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信息,落实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援助机制,有效推动本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

    七、强化数字赋能,搭建智保护系统平台

    30.市人民政府要推进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体建设,统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监管数据的多部门、跨场景互联互通,实现智能化、网络化、便捷化。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并推广应用数字化执法维权系统,探索网上网下一体化查处打击模式。司法行政机关要优化升级公证线上平台,应用数字技术创新公证证明和服务方式。

    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分别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在线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数字化检察监督系统、制造业商业秘密刑事风险预警感知系统等建设。

    八、强化要素支撑,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32.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健全人才评价、选聘、培养、管理、激励机制,围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加大高端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库、智库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力量配备,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33.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信贷为支持、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

    34.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保险、评估等服务业,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促进服务标准体系运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